1.薪酬双轨制带来的问题

2.利率管制 历史

3.北上资金买股票的规定

4.中国是怎样管制人民币汇率的?

5.外汇管制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6.直接外汇管制的管制方式

薪酬双轨制带来的问题

资金的价格表现形式_资金价格管制规定

近七八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最令人不安的现象,为区别于亚洲金融危机之前的“旧双轨制”,我们姑且将其称为“新双轨制”,它正悄悄孳生和繁衍,我们也许可以定义“新双轨制”为:以公共权力为背景,自下而上地寻找和套取已经市场化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体系,和远未市场化的资金、土地、劳动力等要素价格体系,这两大体系之间的巨额租金。我们大致可以将“新双轨制”划分为以下四个层面。 “新双轨制”的第一层含义,是资金价格管制和资金配置失衡。表征资金的价格,无非是利率和汇率,遗憾的是,利率市场化还没有走完,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则坎坷难言。姑且只说资金的利率和汇率问题。从2002年至今,中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累计约有1.1万亿,尤其是2003年和今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每年实现的利润增长率都在40%以上,比其它各类所有制企业的效益提升都来得猛烈得多!那么国有企业的确在脱胎换骨吗?也许将这种财务状况的大幅度改善,归结为资金的“新双轨制”所赐更为合理一些,过去到现在的3年间,银行系统的信贷投放约为7.1万亿元,但是这种资金定价是非市场化的,随着2002年之后中国一直维持的空前低利率和逐步上扬的物价,真实资金利率也象夏天的冰块一样不断融化。更为严峻的是,这种建立在廉价资金之上的利益输送,最终的源头在于损害存款人利益。如果考虑到汇率问题,那么无疑,“新双轨制”之下,权力对资金的集中、定价和配置,已经日渐以中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集聚为代价而暴露出来。 “新双轨制”的第二层含义,是用地制度扭曲的市场化和征地制度明显的权力寻租化。在供地方面,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改革了供地政策,政府通过出让国有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在征地方面,一切几乎未变,各级政府仍然沿用计划经济的办法低价甚至强行征地。左手通过权力低价征地,右手仍然是通过权力在以“市场化”的方法出让土地,其实质,用陈锡文的话来形容,就是“卖你的地,挣我的钱;征得越狠,挣得越多。” “新双轨制”的第三层含义,是劳动力价格的恶性竞争和资方利益的难以撼动。或者有人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即资金和土地的确有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和配置的问题,但劳动力市场似乎一开始就是市场化定价和配置的,有什么可以质疑的呢?这也许是出自于对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的误解。正常的市场竞争状态既不是行政垄断,也不是不公平竞争或者过度竞争,在中国,劳动力市场存在明显的过度竞争现象,如果说在资金和土地方面存在公共权力滥用的状况,在劳动力市场方面则存在着与此截然相反的公共权利不作为的状态。其中以进城务工者遭受的盘剥最为严重。 从2003年开始,中国各地陆续出现了“民工荒”的现象,回想一下20世纪90年代初期吧!那个时候,以村甚至镇为单位,农民们能够“成建制”地流入城市中的外资企业打工,是桩收入高而求不容易的事情,但10年过去了,东南沿海的进城务工者收入几乎没有明显增加,区区500-800元的月工资,需要忍受在城市生活的漂泊孤寂、恶劣的劳动环境和突如其来的加班加点、无人照顾入学的子女,所以我一向以为,“中国制造”的低廉价格,是以劳工的尊严、健康乃至鲜血“补贴”出来的价格。 “新双轨制”的第四层含义,也许不太恰当,是国有企业作为“要素组合”,其产权垄断定价和无序转让的问题,有的国有企业插了草标到资本市场上市了,但却既不创造恰当的价值,也使得其它的所有者在国有股东面前象一阵轻烟,有的国有企业未插草标,转眼间却已是换了主人,走了工人。国有企业作为资金、设备、人员和土地的“要素组合”,在改制过程中的种种弊端,让人不禁怀念刚刚离开人世的小凯,他曾以罹患重病的身体,一次次疾呼,中国的改革要放置在宪政的框架之下,要兼顾社会正义。 总结一下,由于商品价格是市场决定和配置的,而要素价格却大体是行政决定和配置的,因此两者之间的租金就成为维持公共权力得以存续的重要原因,概括起来可以形容为:“中央靠金融,地方靠土地,非公经济靠劳动

利率管制 历史

利率管制(Interest rate control)是指国家将资金利率调整到高于或低于市场均衡水平的一种政策措施。

封建国家对于借贷的政策起源是很早的,春秋时期晋文公流浪完毕,回国执政后“公属百官,赋职任功,弃责薄敛,施舍分寡,救乏振滞,匡困资无……”。

《管子》一书记载了许多国家想方设法使高利贷者免除农民债务的事例,如“桓公曰:峥丘之战,民多称贷负子息以给上之急,度(通渡)上之求,寡人欲复业产,此何以洽?”管子请求对于称贷之家“皆垩白其门而高其闾。”并且使八使者式璧而聘之,于是“称贷之家皆折其券、削其书”。秦律亦有不少有关借贷的规定,如:“(贷)人赢律及介人”。

自战国时期开始,各封建政府即比较普遍地有了针对借贷利率的法律和政策,汉代不但继承了这一政策、法律,而且执行得相当严格。居延汉简记载的汉成帝永始三年诏书言:“言既可许,臣请除贷钱他物律”。这个“贷钱他物律”的内容怎么样呢?从一些具体事例可见其一斑,如文帝四年河阳侯陈信“坐不偿人债过六月,夺侯,国除”。旁光侯刘殷“元鼎元年坐贷子钱不占租,取息过律,会赦,免”。陵乡侯刘沂“建始二年,坐使人伤家丞,又贷谷息过律,免”。由此可见,汉律关于借贷的法律至少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不许超过契约所规定的期限。(二)不论放贷货币还是放贷谷物都不许取超过法律所规定的利率。(三)高利贷的本钱及利息收入必须申报财产税。其中第二、三条即是关于利率的法律规定。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于利率的政策,首先是强制免除一些远年债务。两汉时期对官府赈贷便常有免除之诏,昭帝元凤三年春正月诏曰:因水灾“使使者振困乏,其止四年毋漕。三年以前所振贷,非丞相御史所请,边郡受牛者勿收责”。东汉和帝永和十六年七月诏云:“贫民受贷种粮及田租、刍槁,皆勿收责”。这些诏令主要是针对官府的“振贷”,似未及私人借贷,魏晋以后的有关诏令却是针对所有公私债负的。

隋唐五代时期,政府关于利率的法律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端:

其一,规定利率上限:就唐代情况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公私放款的利率,一种是典吏、富商等所领官府本钱,按规定向官府纳缴利钱的利率。二者有时是统一的,有时则有区别。《唐令拾遗》引唐令言:“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收利,不得过六分……”开元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诏云:“天下负举祗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取利”。显然后者即是捉钱经营之人向官府纳利钱的比率,从唐代的整体情况看,这一利率往往比直接的贷款利率要高,如贞观十二年三月时的利率大率是“人捉五十贯以下,四十贯以上”“每月纳利四千一百,年凡输五万”。可见年利达100%以上,玄宗开元六年七月的规定则是七分,即“五千之本,七分生利,一年所输,四千二百”。唐后期这种利率则在月息五分,或者四分。而前者即一般私人放款法定利率大致也规定在五分左右。如开成二年的勒文规定“不得五分以上生利”。

其二,规定取息总量的上限,并强制放免超过这一上限的债务。即不论利率多高,债主所得利息的总量不得超过原本一倍。所谓,“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这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已经送纳了相当于原本一倍以上的利息,便只能要求偿还原本;若达到两倍则须停止征理。宝历元年正月七日勅云:“应京城内私债,经十年以上,曾出利过本两倍,本部主及元保人死亡,并无家产者,宜令台府勿为征理”。开成二年勅云:“如未办计会,其利止于一倍”。五代时对达到一倍以上的私债利率处理规定得非常细致。后梁末帝龙德元年规定“公私债负,纳利及一倍已上者,不得利上生利”。另外后梁贞明六年四月,后唐明宗长兴元年二月,晋高祖天福六年八月,均有类似诏书。以后唐明宗长兴元年二月乙卯诏书所定之制最为详明。诏书言:“应有诸色私债,纳利已经一倍者,只许征本,本外欠数并放;纳利已经两倍者,本利开放……”由此看来,上限大致都是一倍,若达倍称以上,则只能要求归还原本。但高利贷者往往是贪得无厌的,于是有关规定即强调,超过这个规定以上则要被官府强制免除。当然,对于领取官府公廨本钱进行经营者,所纳利息总量则没有统一的规定。其三,复利管制,依唐人法令所言即不许回利为本、利上生利。也就是说不论所欠债款多少,时间长短,只能按原借款项数额计利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钱征收。《唐令拾遗》所引法令规定:取利不过六分,“又不得回利为本,及过一倍”。可见这一规定是与对取息总量的规定相关联的。

宋元二代对利率的管制政策与唐大体类似,然法定利率有所下降,大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规定利率上限。依《宋刑统》规定是“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这一规定是继承唐代后期而来,南宋法定利率则有所下降,即“诸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四厘”,“每岁取利不得过五分”。不过比较特殊的是,北宋初年,曾一度规定,只要不过年利倍称,即100%就是合法。

其二,取息总量上限管制,即强制放免取利达到或超过这一上限的债负:与唐代一样,这一上限一般也是“倍称”,即100%,依《宋刑统》及《庆元条法事类》的规定即是“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绍兴二十三年七月下令“诸路民间私债,还债过本者”,“依条除放”。隆兴元年二月十一日又下令:民间债负“出息过本,谓如元钱一贯已还二贯以上者,并行除放”。

元代的有关规定大体亦是如此,大致在太宗十二年,针对当时因斡脱高利贷利率特别高昂的状况,规定“凡假贷岁久,惟子本相侔而止”之后,元政府一直是坚持利息总量(不论具体利率高低及借贷时间长短)不过100%的政策的,中统二年(1261)诏令规定“民问私借钱债,验元借底契,止还一本一利”,并且要求:已还者通算至一本一利为止。至元六年(1269)九月戊午“敕民间贷钱取息,虽逾限止偿一本息”。

其三,禁止利上生利,回利为本,即不许征收复利。与取息总量上限的规定相适应,宋元法令也禁止回利为本的行为。前引《宋刑统》的规定是“又不得回利为本。”

其四,关于强制蠲免利息或整个本息。这在第二部分即限制取利总量时有所叙述。值得注意的是,宋统治阶层对高利贷在小生产者生活、生产中的必要性已经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故一方面主张免除超过利息总量以上的债务,另一方面也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切都予以免除。绍兴二十三年七月二日“温州布衣万春上言:乞将民间债务还息与未还息,及本与未及本者并与除放”。但是户部不同意,其理由一是灾荒之年灾荒发生时仍有赖于高利贷资本;二是“民间私债,还利过本者,已节次放至绍兴十七年”。因此改为“将民间所欠私债还利过本者并与除放”。

明清时期的利率政策继承了宋元时期的基本内容,但适应商品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变迁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清代以后,官府与民间社会力量结合推行的一系列减免利息的措施,更使中国封建社会利率管制政策进化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明清时期所继承的、与以前各代利率管制政策基本相似的内容,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利率上限及取息总量的限制。明朝的正式法典及诏令、宝训对利率的上限及取利总量有明确的规定。明太祖朱元璋的宝训中便要求:“今后放债,利息不得过二分三分……”明律的规定是:“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各个时期的诏令及地方各级官府处理债务案例、制定有关政策时基本上都是按照这一上限及取息总量的规定行事的。

其二,禁止利上取利,回利为本,即禁止复利。上述关于取利总量限制的规定实际上已经内含了禁止复利的意思,从明代的规定看,如明太祖圣训要求:取息不过二分、三分,不许“年月过期、叠算不休”。

清代以后相关法律规定更加清楚,顺治五年十月规定:三分行利“即至十年,不过照本算利,有例外多索者,依律治罪”。依《大清律例》之解释即是:月利三分,若借银一两,“积至三十三个月以外则利钱已满一两”,“年月虽多,不得复照三分算利,即五年十年亦止还一本一利”。显然这种一本一利的取息总量上限是内含不许利上取利的含义的。

明清正式法律政策中对利率的管制大体如上所述,但明清尤其是清代以后,各级政府及社会为了维护地方稳定,保护小农小手工业者、小商小贩,限制高利贷者的过度剥削,常常在这一律例的基础上再推行减利的政策。这是明清时期利率管制政策的新发展。

清代减利措施则开始经常化、细密化。其内容主要有以下数端:第一在三分的基础上降低五厘至一分左右的利率。第二推行差额利率制度,即贷款额越大,利率越低。第三在一些特定的时间里降低利率,以利债务人清偿。

各地减息主要针对典当铺,因为正规典当在官府领帖,经营比较稳定,便于管理和控制,但对于一般私债也常采取减息行动。

明代这种减利政策当处于萌芽状态,各级政府减利之举仅仅表现在饥荒时节,强迫或劝谕积钱积谷较多的大户减息向自家佃户或其他缺食人户放贷,与此同时,以官府的力量保证偿还。上引永乐初福建政和县饥荒时,县令黄裳劝富民放贷,秋成加息20%归还,而当时的实物借贷绝大部分在三分以上至五分乃至十分,因而此举无疑是一种减息行为。

北上资金买股票的规定

北上资金也叫做北向资金,指的是外资通过陆股通购买的A股,首先,既然是国外资本,那么它进入A股市场就一定是有管制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北上资金每日的额度上限为1040亿元,如果超过这个额度,那一定是不被允许的;还有就是北上资金是需要被定期披露的,就是我们每天都能看到陆股通的数据,境外资金(也就是北上资金)要流入A股市场需要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也就是合称的陆股通;最后就是,北上资金持股比例最高不能超过总股本的30%,达到28%的就会被限制买入,只允许卖出

中国是怎样管制人民币汇率的?

1、外汇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避免该国货币供给额的过度膨胀,或外汇准备的枯竭,对於外汇之持有,对外贸易或资金流动所采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预。

2、外汇管制具体措施:

一.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汇管制中,最严格的规定是出口商必须把全部外汇收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出口商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要填明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结算货币、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并交验信用证。

二.对进口外汇的管制

对进口外汇的管制通常表现为进口商只有得到管汇当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外汇。管汇当局根据进口许可证决定是否批准进口商的买汇申请。有些国家将进口批汇手续与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同时办理。

三.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

非贸易外汇涉及除贸易收支与资本输出入以外的各种外汇收支。对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管制类似于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即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把全部或部分外汇收支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为了鼓励人们获取非贸易外汇收入,各国政府可能实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居民将个人劳务收入和携入款项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免征利息所得税。

四.对资本输入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采取限制资本输入的措施通常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和稳定汇率,避免资本流入造成国际储备过多和通货膨胀。它们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规定较高的存款准备金;对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数利息;限制非居民购买该国有价证券等。

五.对资本输出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一般采取鼓励资本输出的政策,但是它们在特定时期,如面临国际收支严重逆差之时,也采取一些限制资本输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规定银行对外贷款的最高额度;限制企业对外投资的国别和部门;对居民境外投资征收利息平衡税等。

六.对黄金、现钞输出入的管制

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一般禁止个人和企业携带、托带或邮寄黄金、白金或白银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数量。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入,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往往实行登记制度,规定输入的限额并要求用于指定用途。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出则由外汇管制机构进行审批,规定相应的限额。不允许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禁止该国现钞输出。

七.复汇率制

对外汇进行价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实上的各种各样的复汇率制。复汇率制指一国规章制度和政府行为导致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的货币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

外汇管制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一: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汇管制中,最严格的规定是出口商必须把全部外汇收入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出口商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要填明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结算货币、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并交验信用证。

二:对进口外汇的管制

对进口外汇的管制通常表现为进口商只有得到管汇当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外汇。管汇当局根据进口许可证决定是否批准进口商的买汇申请。有些国家将进口批汇手续与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同时办理。

三: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

非贸易外汇涉及除贸易收支与资本输出入以外的各种外汇收支。对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管制类似于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即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把全部或部分外汇收支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

为了鼓励人们获取非贸易外汇收入,各国政府可能实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居民将个人劳务收入和携入款项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免征利息所得税。

四:对资本输入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采取限制资本输入的措施通常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和稳定汇率,避免资本流入造成国际储备过多和通货膨胀。它们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规定较高的存款准备金;对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数利息;限制非居民购买该国有价证券等。

五:对资本输出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一般采取鼓励资本输出的政策,但是它们在特定时期,如面临国际收支严重逆差之时,也采取一些限制资本输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规定银行对外贷款的最高额度;限制企业对外投资的国别和部门;对居民境外投资征收利息平衡税等。

六:对黄金、现钞输出入的管制

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一般禁止个人和企业携带、托带或邮寄黄金、白金或白银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数量。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入,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往往实行登记制度,规定输入的限额并要求用于指定用途。

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出则由外汇管制机构进行审批,规定相应的限额。不允许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禁止该国现钞输出。

七:复汇率制

对外汇进行价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实上的各种各样的复汇率制。复汇率制指一国规章制度和政府行为导致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的货币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

扩展资料:

按受限程度:分为自由兑换外汇、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和记帐外汇。

自由兑换外汇,就是在国际结算中用得最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在国际金融中可以用于偿清债权债务、并可以自由兑换其他国家货币的外汇。例如美元、港币、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则是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凡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国家货币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包括人民币。

记账外汇,又称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记账在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

按来源用途:分为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和金融外汇。

贸易外汇,也称实物贸易外汇,是指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即由于国际间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种国际支付手段。

非贸易外汇是指贸易外汇以外的一切外汇,即一切非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如劳务外汇、侨汇和捐赠外汇等。

金融外汇与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不同,是属于一种金融资产外汇,例如银行同业间买卖的外汇,既非来源于有形贸易或无形贸易,也非用于有形贸易,而是为了各种货币头寸的管理和摆布。

按市场走势:分为硬外汇和软外汇,或叫强势货币和弱势货币。

百度百科-外汇

直接外汇管制的管制方式

“间接外汇管制”的对称。 外汇管制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实行外汇管制的 国家通过制定各种限制措施和运用行政手段直 接对外汇买卖、外汇价格、外汇资金的来源和 运用进行控制。多数国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 进行控制:外汇行政管制、外汇数量管制、外汇价格管制。

(1)外汇行政管制就是采用行政 手段对外汇买卖、外汇资金来源和运用进行管 理。主要形式有:计划管理、实行统一的外汇 买卖政策、外汇收支的审批、在指定银行结汇核销等。

(2)外汇数t管制就是对贸易和非贸 易外汇支出的总额进行限制。限制方式有:外 汇配额制、外汇限额制、外汇留成制、外汇许 可证制等等。

(3)外汇价格管制是通过实行差 别汇率等复汇率制度对外汇价格进行直接调节 和控制。控制方式有:实行双重汇率制、多种汇率制、差别汇率制、混合汇率制和外汇转移 证制等,直接确定外汇价格。对外汇进行直接 管制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但是,随着一 部分发展中国家经济状况的改善,这些国家的直接外汇管制已出现放松的势头,限制措施也有所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