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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道路运输客运站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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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旅客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的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并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对《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以下称“道路旅客运价”)秩序,维护旅客、托运人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参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及所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旅客运价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价按班车线路实行分级管理,跨省、市(州)班车旅客运价(包括机场专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县(市)班车旅客运价由市(州)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内班车旅客运价由县级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道路旅客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票价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核定,并公布执行。农村客运(指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旅客运输)和市(州)政府所在地至其近郊乡村的客运,同一线路原则上只核定一种车型等级票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可在政府公布的票价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扣幅度(折扣幅度不得低于运输成本),并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客运班车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道路旅客运价实行明码标价,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具体票价和实际执行的折扣票价应在客运站场及营运车厢内的醒目位置向旅客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应当积极鼓励道路客运市场竞争,防止垄断经营,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第二章 计价标准

第五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起码收费里程为1千米,超过1千米尾数不足1千米,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营运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下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农村客运线路,各市(州)、县(市)政府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客流情况核定站点。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计程包车日用车时间达到8小时以上(承运方延误时间和途中用餐每次半小时除外),计费里程不足240千米的,按240千米计算;超过240千米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3、因自然灾害、疫情、修路等原因车辆绕道或改道行驶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价格主管部门报备,计费里程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第六条 计时包车的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为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至用车完毕的实际时间(承运方延误时间应予扣除)。计时单位为小时。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七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指每立方分米不足0.333千克)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见附表一)。

第八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三章 计价规定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型等级和营运方式分别计算。

(一)客车类型及等级划分依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车辆类型等级为准。

(二)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位客车和卧铺客车两类。

(三)客车按设施配置和舒适程度分为高级车、中级车、普通车及7座以下小型商务车或轿车。

第十条 营运方式

客运车辆按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四章 运价标准

第十一条 跨省、市(州)班车客运运价

(一)座位客车基本运价,指客车在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高级客车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29元;中级客车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21元;普通客车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16元;

相邻省或市的跨省、跨市(州)客运班线(非农村客运),其运距在30公里及以内的,普通、中级客车运价可在规定的基本运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二)卧铺客车运价,指卧铺客车在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其运价在相应等级座位客车运价基础上加价不超过20%。

(三)7座以下小型商务车或轿车运价,每人千米的运价在高级客车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价不超过50%。

第十二条 定线旅游和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班车客运运价执行。

第十三条 省际运价

跨省班线运价,原则上按起运地规定的运价计算,也可实行对等分段原则计价。按对等分段计价的,省内运输里程的票价,按我省规定运价和相关规定计算,省外运输里程的票价,以运输经营者提供的到达地(包括途经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运价及相关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非定线旅游客运和旅客包车运价

(一)非定线旅游客运和旅客包车运价分计程包车运价和计时包车运价。其运价以同类车型班车客运运价为参照,由承托双方协商议定。

(二)计程包车的参照运价为包用客车核定的载客量乘以包用车型班车客运运价。

(三)计时包车的参照运价为包用车型核定的载客量乘以包用车型的车座小时运价。车座小时运价按包用车型班车客运运价,每车座每小时30千米折算。

第十五条 在特殊时期的抢险救灾、紧急运输以及国防战备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按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运价。跨省、市(州)的政府指令性旅客运价按班车运价执行。

第五章 其他收费

第十六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车用户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10%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3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10%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3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造成包车空驶的,根据往返实际行驶里程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计程包车参照运价标准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十七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240千米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两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费里程在240千米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费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计时包车参照运价标准的50%计收。

第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

(一)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由旅客负担,由承运人代收代付。

(二)代收的车辆通行费计收标准

1、通过高速公路(含实行封闭式收费即按车辆通行里程计费)的收费站,承运人代收的通行费,按客车座位数(车辆出厂时核定的载客数)的60%计算向旅客均摊收取。

2、通过开放式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收费站,承运人向旅客代收的车辆通行费一律按每站每次0.60元/人标准计收,通过非收费方向的单向收费站或实行一站两点式收费的不收费站点,不得向旅客计收通行费。

第十九条 我省实行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采取以柴油价格为基础,分段联动的方法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具体收取办法见《湖南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标准》(附表二)。享受了国家财政燃油补贴的农村客运燃油附加费加收办法,由各市(州)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补贴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旅客票价计算

第二十条 机场专线班车票价由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核定。跨省、市(州)、县(市)班车票价,由各市(州)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县际班车客运按市、州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标准)核定。县(市)内班车票价,由县(市)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第二十二条 旅客包车运费

旅客包车运费计算公式:

旅客计程(计时)包车运费=旅客计程(计时)包车运价×包车计费里程(包车计费时间)+其他收费

第二十三条 儿童票及优待票

(一)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二)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当日同次客车具体执行票价全额的50%计算。购买儿童票和优待票的旅客同等享受全票旅客待遇。

第二十四条 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旅客每人每票起码票价为1元。票价超过1元不足10元的,尾数为0.01-0.24元的舍去,尾数为0.25-0.74元的取舍为0.5元,尾数为0.75-0.9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二)旅客行包运费单位

旅客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每张运费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二十五条 行包运价

旅客随车同行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普通座位客车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旅客不随车同行行包(含道路客运小件快运)运费由运输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应在汽车客运站小件货物受理处公示,并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包占座费

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旅客随身携带行包,每一张全票(含优待票)免费携带10千克。儿童票免费携带5千克。

第八章 运价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旅客运价监测,发现客运票价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依法干预、保证客运价格的基本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及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旅客运价进行监督检查,政府交通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低于成本价进行票价折扣的;

(五)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湘价商〔2009〕33号)同时废止。各地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高考录取通知书什么时候发放,附EMS快递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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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简介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于1984年由国家民政部创办,现为湖南省人民政府与民政部共建的湖南省教育厅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是全国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湖南省首批(8所)卓越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单位。学校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适应市场、开放办学,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面向民政行业和区域现代服务业工作一线,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心理健康,具有“爱众亲仁”道德精神和“博学笃行”专业品质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学校现有民政与社会工作学院、商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软件学院、艺术学院、医学院、殡仪学院、外语学院、财经管理学院9个二级学院和学院、通识教育中心 、体育部3个教学部。组建了“社会管理与服务”、“健康养老服务”、“民政信息及智能化技术服务”、“现代商务服务”4个湖南省一流特色专业群和“创意设计与传媒”、“应用外语服务”2个支撑特色专业群;有省部级以上示范(重点、骨干、特色)专业22个,其中国家重点建设专业8个,省级示范性特色专业4个、省级中高职衔接试点专业1个、湖南省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师范生联合培养本科试点专业1个。有国家级重点实训基地2个,主持建设国家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1个,省级生产性实习实训(教师认证培训)基地2个。有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1个,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备选库)2个,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7门,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2门,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3门,省级和教育部教指委精品课程22门,名师空间课堂15个,专递课堂及同步课堂资源2个,牵头开发湖南省高职院校学生专业技能抽查标准6个。

湖南省购买农产品保险

湖南省现行惠农政策:

一、粮食保护价: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2013年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并适当提高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今年早籼稻、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2元和135元,比2012年分别提高12元和10元。

二、种粮补贴:

种粮补贴主要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三个方面。湖南省严格执行“稳定政策、及时兑付”的基本原则,足额、及时地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确保用于农业生产,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粮食直补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平均每亩补贴13.5元。

良种补贴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

①、早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②、中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③、晚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④、棉花平均每亩补贴15元。(从2009年开始,国家对棉花实行良种补贴全覆盖,财政部、农业部文件(财农[2009]440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每亩棉花良种补贴为15元。湖南省自2011年以来,按农户实种棉花面积,由县级财政采取与粮棉油等农作物相同办法,实行一卡通直接补贴到户。到目前为止,2012年前的棉花良种补贴已全额补贴到位。)

⑤、油菜平均每亩补贴10元。

⑥、玉米平均每亩补贴10元。

⑦、小麦平均每亩补贴10元。

农资综合补贴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亩80.6元。

三、农机具购置补贴:

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控;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

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1)、补贴范围。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1小类77个品目机具。属于上述品目范围,且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或湖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含年度调整)的产品,以及已进入2012年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且已列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3年有效)的榨油机和旋耕机(耕幅≤0.9m),均纳入补贴范围。重点支持插秧机、拖拉机和收割机等机具的发展;满足全省所有农民水稻机插秧机具购置补贴需求。

(2)、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水稻育插秧机械产品补贴50%。所有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具体机具补贴额详见《湖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3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报省、市农机、财政部门备案;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50万元以上的,经市州农机局审核后报省农机局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先来先得后来后得、顺序排队、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经销商确认

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经销商到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核实其资质并汇总上报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市州农机主管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报送的汇总表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汇总全省经销商信息,建立全省具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质的农机经销商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登陆“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从农机经销商信息库中自主确定年度经销商,并对其进行授权,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补贴操作程序

(1)、申领指标购机。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意向者到户口所在地(或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政务中心、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授权的乡镇政府(农机站)、农机部门在农机专业市场设立的受理点申请购机补贴指标。购机补贴受理点将申请信息录入补贴系统,县级农机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方案及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通过网络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受理点打印并向申请人补贴指标确认书。申请人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5日内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经销资质的经销商全价购机,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经销企业供货表》。

(2)、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补贴指标确认书”、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姓名与购机者姓名不一致时,要携带户口簿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

(3)、补贴公示。乡镇农机站归纳整理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生成《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在购机者所在村的村部公示,同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纠风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

(4)、机具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受理购机者申请后,15日内组织农机专干、驻村干部或村委会负责人实地核实购机者所购机具,见人(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后在《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核查表》逐项签字确认。跨区作业机具必须回申请补贴的乡镇接受核实,县级农机部门和乡镇相关人员要及时主动上门核查;购机户如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回申请地接受核实的,视为放弃补贴。

(5)、发放补贴。县级农机部门根据复核结果,确认资料齐全无误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具结算文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15日内审核,并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卡。

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之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告知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在系统中将相关补贴信息作废;乡(镇)财政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专户,乡(镇)财政所和县级财政部门先后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须及时告知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在补贴系统中就相关补贴信息进行备注说明。

信息公开

实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在省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或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可以查阅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信息。各县市区农机局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实施结算进度。县级政务公开系统公布资金实施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相关信息。年末,县级农机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机部门网站上公布,5年内可随时查阅。

有关纪律

有关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不得对购机者,特别是本省范围内跨县购机农民申请办理补贴设置任何障碍;不得将年度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外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取没有收费依据的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补贴资金。任何人不得以假发票或假购机形式办理补贴。购机人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违法违规者将受到严厉查处: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延期发放补贴资金、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养殖业主要惠农政策

生猪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能繁母猪补贴。

1、补贴对象

全省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2、补贴标准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

(二)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

1、能繁母猪保险。按每头能繁母猪保额1000元,保费按6%计,即6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8.8元,省级财政负担19.2元,农民负担12元。

2、育肥猪保险。按育肥猪保额500元,保费按3.5%计,即17.5元。所缴纳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10%,省财政补贴10%,市、县级补贴不少于10%。即中央财政1.75元、省级财政1.75元、市县级财政1.75元、农民负担12.25元。赔偿金额按照投保育肥猪生长发育不同阶段的体重实行定额赔偿。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按200元对每头育肥猪赔付。

(三)生猪良种补贴

1、补贴对象

49个项目实施县(市、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2、补贴标准

对母猪养殖者购买良种公猪精液给予补贴。每实施一胎人工授精补贴20元,每头母猪每年补贴40元。

(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2012年,国家继续对我省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实行奖励扶持政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化改造、排污处理设施建设、良种引进、贷款贴息、动物防疫服务等项目建设。2012年,我省生猪调出大县62个,中央奖励资金4.848亿元。

(五)税费优惠政策

对从事生猪养殖、加工、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为生猪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继续实行饲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用地用电政策

1、用地政策。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生猪养殖。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作为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可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用电政策。农业生产中的养殖业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草食动物发展扶持政策

(一)草食动物良种补贴

1、补助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是对我省1.8万头荷斯坦奶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完成推广冻精3.6万支。按照每头能繁奶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5元。二是对我省22万头肉用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完成推广冻精44万支。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5元。三是对我省推广应用的1000只山羊种公羊实施良种补贴。山羊种公羊一次性补贴800元。

2、补贴对象

一是项目县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二是项目县内使用良种公羊开展品种改良且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的山羊养殖场(小区、户)。

3、补贴范围

荷斯坦奶牛良种补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肉牛良种补贴项目建设任务在存栏能繁母牛5000头以上的县实施。山羊良种补贴项目建设任务选择在存栏能繁母羊2万只以上且实施地方良种保护的县实施。

(二)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

为有效保障奶牛养殖安全,国家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每头奶牛的保额是4000元,保费为5%,即200元,由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动物防疫优惠政策

(一)免费强制免疫政策

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四种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全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二)畜禽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对因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患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而强制扑杀的畜禽,国家对受损农户给予补助。扑杀补助标准为:猪600元/头、牛1400元/头(奶牛3000元/头)、羊300元/只,家禽10元/只。畜禽扑杀补助经费实行政府补助与饲养户负担相结合,饲养户负担20%,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80%。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三)规模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1、补助对象

全省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按省畜牧水产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湘牧渔发〔2012〕49号)要求,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2、补助标准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中央财政对湘西自治州、其他地方分别给予60元、50元的补助,地方财政分别承担20元、30元。2012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补贴资金4750万元。

(四)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收费标准

1、从2012年1月10日起,我省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检疫收费统一改定额征收。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的动物按出栏数量分别按规定收费标准的60%、40%计收产地检疫费,对规模屠宰场按日屠宰数量分别按规定标准的60%、40%、20%收取屠宰检疫费。

2、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向管理相对人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收取检疫费。

渔业渔政扶持政策

(一)停止六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渔业船舶登记费、渔业船舶牌照工本费、捕捞许可证工本费、渔业船舶登记证工本费、渔业船舶检验费等6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

2、严禁各基层部门、乡镇、企业擅自向渔民收取码头费、埠头费、排污费、芦苇损失费等乱收费。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外,我省不再设立新的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依法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2、申领条件

(1)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11年(依据农办渔〔2012〕164号)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3)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3、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

(1)、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2008年为上限(财建〔2009〕1006号)。农业部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渔船和养殖证等情况,考虑增、减变化因素,商财政部核算确定补助用油量。

(2)、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3)我省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执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

五、土肥主要惠农政策

(一)、测土配方施肥

补贴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42号)。

补贴范围:全省108个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市区。

补贴对象:承担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任务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补贴方式:技术推广补贴。

补贴环节与标准: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补助到以下环节:取土化验、田间试验、科学制定配方、应用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耕地地力评价、测土配方施肥专家咨询系统应用、示范展示、施肥信息上墙、施肥技术指导服务、项目管理等,其中项目管理费不超过项目补贴资金的2%。

(二)、土壤有机质提升

补贴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81号)。

补贴范围及对象:项目区农户。

补贴方式:物资补贴。

补贴环节与标准:2013年,在30个县市区实施秸秆还田腐熟补贴面积300万亩,每亩补贴15元,全部用于采购秸秆腐熟剂产品供项目区农户施用;在10个县市区实施地力培肥综合技术补贴面积25万亩,每亩补贴30元,全部用于采购商品有机肥;在6个县市区实施绿肥种植补贴面积15万亩,每亩补贴15元,全部用于采购绿肥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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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耒阳市客船油补这样算?

营运单船补贴金额=单船综合客位数/全省营运船舶综合客位总数×100%×资金总额单船综合客位数(四舍五入后取整数)=营运系数×载客定额营运系数(取小数点后2位)为船舶实际营运天数(新建、报废、检修、极端天气停航等均不算入营运时间)与全年天数的占比。载客定额以船检证书为准

农村水路油价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我省用于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的资金,主要通过油价直接补贴和退坡统筹两种途径拨付各地使用。

油价直接补贴资金是指中央拨付我省现行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中去除退坡统筹部分,主要用于岛际和农村客运船舶、渡口渡运船舶的运营补贴(含船舶维修补助),与船舶的客位数和运营天数挂钩。补贴对象为水路客(渡)运船舶实际经营人。